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 )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个人或培训主体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 , 申请有关材料可通过网上填报和扫描上传的方式提交 。具体材料目录详见《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济人社字〔2020〕71号)中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
五、培训补贴标准、拨付方式
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51号)、《关于调整〈济宁市职业技能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7号)执行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生活补贴按照文件规定的有关申请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执行 。
拨付培训补贴前 , 应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
六、培训机构管理
(一)培训主体备案
【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全市所有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主体开放 , 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培训主体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培训前 , 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 具备培训条件的 , 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
培训主体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许可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 。需新增设培训工种的 , 经当地有关许可部门批准 , 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并提交相应工种的教学设备设施、师资情况等证明材料 。严禁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等形式 , 将培训任务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 。一经发现 , 将追回培训补贴 , 并取消培训资格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 为其就地就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 (工种)提供便利 。不得设置条件 , 限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
培训主体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 , 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 , 接受群众监督 。
(二)培训主体认定
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大学创建 , 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各县(市、区)在培训机构的认定过程中 , 要对其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 加强认定过程的组织工作 。
(三)培训主体承诺
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实行承诺制管理 。培训主体在本年度开班前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度培训质量承诺书 , 包括培训教材使用、培训课时、培训签到签退、授课师资管理规范等内容 。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 具备培训条件的 , 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有效 。对本年度培训过程中履行培训质量承诺书不力的培训主体 , 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 直至取消参与补贴性培训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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