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医保 泰安市居民医保就医指南( 二 )


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需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报入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 。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初审后,3日内持《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门诊病历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审核合格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
我市规定的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等30种 。其中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结核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等12种门诊慢性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8种门诊慢性病为乙类病种 。
如何申请办理居民门诊慢性病补助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性大病待遇资格时,须携带社保卡、身份证、一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等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需加盖医院印章)、《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和1张2寸彩色照片等资料,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10日(节假日顺延,甲类病种不受时间限制)到选择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具备门诊慢性大病诊疗资格的医保医师根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送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集中查体鉴定合格的发放《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
居民门诊慢性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0000元 。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1.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2017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