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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中,游戏公司在游戏开始前未告知玩家包厢内有监控,公开录像时亦未征得玩家同意,属于违法“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 。同时,案涉监控录像可随时向他人提供,张某等人的隐私面临随时可能公开的现实危险 , 客观上造成张某等人的精神困扰,故构成侵害隐私权 。此外,该公司未经张某等人同意,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亦构成对张某等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游戏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人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张某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
消费者“差评权”不能被架空
苏州姑苏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璇表示,消费者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 。“差评权”不能被架空,应该受到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组织、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等各方面的保护 。
该院法官李尧也表示 ,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评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然而,消费者给出的打分评级和评论往往基于产品的质量、实物与商家描述是否一致、商家服务态度、快递服务等综合因素的考量 。不能否认消费者的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甚至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只要这种主观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 , 商家就应容忍消费者看似“并不友好”的评价 。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 , 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 。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 , 确保消费者可完整地查看评价 。如果只有叫好声,那评论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商户骚扰、恐吓写差评的消费者的行为,平台绝对不能姑息、纵容,不能让消费者提心吊胆、瞻前顾后不敢给差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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