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 三 )


(2)省社保局行业处收到由原参保地通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发出的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 , 以下简称〈信息表〉 , 或接到纸制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外省转入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①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帐基金额是否一致;
②审核无误且与本地无重复缴费记录的 , 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情况 , 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
③审核无误但与本地有重复缴费记录的 , 按规定对重复部分办理退费后 , 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
④审核有误的 , 拒绝对该项业务做处理,并将“拒绝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
(3)省社保局行业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 , 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4、特殊问题
(1)从统筹范围内企业(指其他代办机构或行业企业)转入时 , 申报材料包括:
①《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相关页) , 如《劳动合同书》 , 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有关部分 , 或任命书等其他任职文件;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出)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⑤《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 , 能够直接传递数据的不需本表) 。
办理方式与统筹外转移相似 , 但统筹范围内转移业务不需经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 通过直接传递纸制凭证、传递数据来完成 , 不转移基金 。
(2)从统筹范围内企业(指其他代办机构或行业企业)转入时 , 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收入 , 核定其缴费基数 。经调入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的 , 可按照原缴费基数缴费至调转当期社保年末 , 新的社保年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但属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 , 必须按照转入单位当月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
(3)从省内企业转入时 , 发现与省社保局存在重复缴费的 , 由单位携带《退费审核表》(表47)(退费金额填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月支出申报表》(表38)的“其他项目”中的第50行) , 由省社保局负责办理退费手续 。退费范围为转入地个人账户记录中重复缴费部分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 。发生多重保险关系转入的 , 保留第一个转入的缴费记录 , 省社保局对后转入的重复部分 , 办理退费手续 。
从外省企业转入时 ,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缴费记录 , 具体退费办法另行下发 。
(三)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 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 , 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 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含县级 , 不包括行业企业的党委组织部门) ,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 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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