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锦州市养老保险( 五 )


注:原社保机构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表45)后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 生成《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电子数据后发回我省 。
(4)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 , 在15个工作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①收取发给本地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 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②核对有关信息 ,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15) , 邮寄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 同时将《信息表》电子数据(含基金划转银行票据号)发送至异地转移系统(转入地社保机构) ,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③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 保留有关信息备份 。
注:转入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收到《信息表》电子数据 , 导入到本地业务管理系统 , 方便后续业务办理和收到纸质单据后的核对复查 。待收到转移基金和纸质《信息表》后 , 核对《信息表》、转移基金额等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 无误的办理转入手续 , 按《信息表》内容完成财务核算 , 进行账户记录 。最后将业务办理结果发送至异地(转出地)转移系统 , 给我省反馈业务已经办结信息 。
(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暂行)
1、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于每月1日-15日向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转移情况 , 办理相关业务 。
2、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表17);
(2)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 , 要求必须有单位签章和个人签字 。
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办理转出业务时在提供《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同时 , 还必须上报经职工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3)转入业务:填写《新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表0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 包括《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或任命书或其他任职文件等 。
(4)转出业务:《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等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共同提出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 一般为转移单中的商调联 。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入)明细表》(表18)两份及Excel文件 。
(6)《 月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动申报表》(表08);
3、办理程序
(1)转出人员:
应用程序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由省社保局或代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表12) , 由企业与缴费台账、职工个人档案等材料核对并经职工个人签字确认 。确认后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 。
未应用程序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代办机构可以直接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两份 , 由职工本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
(2)将转移人员材料报省社保局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核实后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中的商调联加盖社保业务经办人员、财务经办人员及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审核章 , 其余各联只盖社保经办人和财务经办人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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