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推出《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亮点解读

【背景概览】
我省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
据统计,目前我省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84万人,经常性救助对象占全省总人口的12.4% 。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农村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近十分之一 。
据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新介绍,2014年 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狠抓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着力推进《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我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和民政部要求,加快建立多部门信息比对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除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外,昆明、昭通、文山、楚雄、大理、曲靖、红河、丽江、普洱、临沧等11个州(市)已成立核对机构,占州市总数近70%;96个县级批准成立核对机构,占县区总数的 74% 。全省确定24个县为“救急难”试点,通过急难救助让突遇不测、因病因事故等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 。目前各试点已开展急难个案救助会商 166次,解决了178人的大病救助等急难问题 。
据王建新介绍,2014年6-9月,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开展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2014年9月30日,在全省567.8万人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对 302.3万人进行复核,共清退低保对象9.7万人,其中因“关系保”、“人情保”等清理对象1.6万人,全省低保对象总数减少5万人 。
【政策速递】
据悉,《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于 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十二章六十七条,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系统规定 。其中,明确临时救助原则上对一个家庭一事一救,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 。救助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1年内累计救助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 。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 。
《办法》明确了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确定保障标准的具体办法: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确定 。
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还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供养范围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本章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困儿童纳入供养范围 。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规定要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
明确规定4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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