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 , 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再增加产假二十天 。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 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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