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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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保障社会保险服务的条例和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1、《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关键名词的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2021工伤保险全文?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什么机构?有人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社会保障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地方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本只是隶属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某些行政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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