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平遥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总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五个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94号)和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遥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发〔2013〕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保障复核工作职能、流程、时间要求、复核条件及监管机制
已实物配租的公(廉)租住房及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实行年度复核 。县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单位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复核工作 。
(一)工作职能分工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资料,审核申报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会同县低保中心(审核申报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报对象资格 。
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村委)负责申报对象家庭人口核定、收入、财产、住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
(二)复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进行核定、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街办(乡镇)审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
街办(乡镇)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采取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低保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并说明理由 。
县低保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对申报对象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和街办(乡镇),并说明理由,同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
县房产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房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
(三)复核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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