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三 )


除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其中属于住院使用的以书面签字表示同意 。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办理普通门诊、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结算 。
第三章异地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前,须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的备案、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参保人员需由本市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本市三级综合(甲等)或者三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已备案的就医地任一联网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中选点就医 。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选择领取普通门诊包干金的,自备案次月起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普通门诊包干金拨付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或者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期间不得在本市及异地办理普通门诊就医结算;办理备案注销后,自注销次月起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就医结算 。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应当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未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或者原认定有效期已失效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在本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认定手续;或者在市外二级及以上相应级别的联网医疗机构完善相应检查并确诊后,凭申请表、相关检查及病历、医疗保险凭证等资料,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认定手续 。
(二)对于不需要选定就医机构的门诊特定病种,已办理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异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 。
(三)对于需要选定就医机构的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含家庭病床),已办理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须在异地相应医疗机构中选点就医 。
(四)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以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生育产前检查的,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异地医疗机构中选点就医 。
第二十五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提供就医地范围内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后作为其异地就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凭资料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等原因,需要前往已备案的就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应当再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要重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或者普通门诊待遇享受方式的,或者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返回本市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
(二)参保人员已由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参保,并在新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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