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
征求意见方式: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
通讯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10600,电子邮箱:gzxiaow@gz.gov.cn 。
征求意见稿入口:https://www.gz.gov.cn/hdjlpt/yjzj/answer/24611
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自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中的乙类药品,若属于国家基本药物,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0%,否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
2.统筹基金支付门特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特病种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等门特病种的治疗中,使用门特病种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治疗其他门特病种时,使用门特病种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0%,若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
3.统筹基金非全额支付的住院、门特、普通门诊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相同 。具体标准如下:
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
其他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但若是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设定一个起付标准,其他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设定一个起付标准 。
2.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
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89.5%、86% 。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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