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又有A股财务造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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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南深

11月23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养鸭大户华英农业,于12月27日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告知书实锤,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河南证监局为此开出罚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早在2021年4月,年审会计师就对华英农业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可持续性经营,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真实性及可收回性,重大存货处置事项,诉讼及预计负债事项、有息负债违约事项等 。随后,公司一度披星戴帽 。
2020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 , 华英农业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仅隔一个多月,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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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华英农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万元,导致华英农业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河南证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拟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真实性曾遭会计师质疑
实际上,早在2021年4月29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对ST华英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可持续性经营,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真实性及可收回性,重大存货处置事项,诉讼及预计负债事项、有息负债违约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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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ST华英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 , 自4月30日复牌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然而时隔一年,ST华英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称,公司已消除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 。
不过,ST华英立马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在问询函中,交易所再度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本报告期就2020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所提供的审计证据明细,并结合本报告期补充提供的证据明细 , 详细说明公司未能于上一报告期提供相关证据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
与此同时,交易所还要求ST华英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于本报告期伪造、编造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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