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树怎么保护( 八 )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其它资料参考###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植株本体及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部分组织,以及相应物种形成的野生茶树群落 , 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研究利用价值的茶园,古茶树茶籽化石 。第四条 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 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 。
鼓励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制定相应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议 。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资源知识 , 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资源的意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检举,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古茶树资源行为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和濒危古茶树分布点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对象,设立保护标志 。
集体林内古茶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保护标志 。
上述土地范围外的古茶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地域分布特色突出、植物学特征显明的野生茶树、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实行重点保护,建立重点保护档案,设立重点保护标志 。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研究利用价值的古茶园,建立古茶园名录档案,制订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古茶树集中分布的区域,确定古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有计划地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合法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通过驯化、育种,培育新优茶品种 。
鼓励、支持、依法利用四球茶、坡柳茶、七舍茶、八步茶等具有显明地方特色的古茶树资源开发高端特色茶产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的统一规划,开展古茶树、古茶园的普查工作,建立档案、数据库和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树龄达到100年以上,生态环境优越,集中连片大规模种植的人工栽培型茶园,可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古茶园 。第十七条 古茶树养护按照管理责任和资源权属落实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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