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树怎么保护( 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 。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 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 , 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 , 向社会公布 。
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技术培训,引导管护人采取科学措施对古茶树进行管护 。第十四条 古茶树权属明确的,其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 , 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 。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 , 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掘根、剥皮;
(三)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 , 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六)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七)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 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十八条 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
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 ,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方优良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依法建立古茶树种植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研究 。
###其它资料参考###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 , 促进古茶树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指分布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散的古茶树采取单株挂牌保护;对古茶山和古茶树集中区域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区域保护,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将保护管理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保护管理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 , 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第五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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