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树怎么保护( 五 )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管理古茶树 。第七条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具体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对古茶树保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
(六)其他与古茶树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 。
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九条 自治县对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建立登记保护名录,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发展等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勐库(冰岛)为代表的古树茶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相关企业、个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 , 保护古树茶产品的知识产权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古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引导符合条件的古树茶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树茶产品的追溯体系,实现古树茶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 。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所需资质和评估具体办法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开发利用古茶树的行为:
(一)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培育新的茶品种;
(二)利用县域内栽培型古茶树资源开发特色产品;
(三)建立古树茶信息平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古树茶品牌,建立企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对古树茶产品实行信息追踪;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第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 , 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采摘古茶树等影响古茶树生长,引起古茶树生长退化的;
(二)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构筑物;
(三)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其它资料参考###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上野生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古茶树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 。第六条 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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