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2〕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2〕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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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 , 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 。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 , 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 , 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 。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 。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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