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 。对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
3.在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户籍迁入本学区内的学生;或未在招生报名登记截止之日前报名的 。这两种情况均按非本学区生处理,由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
4.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对象不能被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录取时,由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其他就读学校 。
5.自愿放弃房产所在学区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后又转回学区学校的,按非本学区生处理 。应对照转学条件,视学额情况安排入学 。
七、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五类特殊房产,经招生办公室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的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等材料 。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 。
(五)入学对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房产 。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
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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