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第四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 。
(二)受理 。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
(三)初审 。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
(四)审核 。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五)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本省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 。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 。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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