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三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 。乡镇(街道)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
附件1: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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