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二 )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
第十三条 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领程序,补贴标准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乡镇(街道)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 。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 。
第十四条 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并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交换给省残联 。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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