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城区养狗条例(最新)(原文:点此查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信息管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管理犬只留检场所,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指导、监督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犬只经营、留检等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文明养犬标识的设置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纠纷调解工作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制定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犬只经营、饲养、诊疗等相关行业以及动物保护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服务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 。
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选择能够适应城市环境的温顺犬只品种,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在本条例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领取动物免疫证明: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
经过强制免疫的犬只方可上市交易 。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申请养犬登记,申领智能犬牌、识别标识 。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一条 实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
(二)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
单位申请办理实名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单位信息、犬只管理人身份信息 。
第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养犬登记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采集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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