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BT合同的几个问题( 二 )


2、建造资金共管账户问题 。
在部门BT条约中存在这样的约定:建造资金共管账户的设立由回购方方、项目公司及商业银行配合签订三方资金羁系协议 。建造资金共管账户涉及两个问题:建造资金操作计划的羁系及建造期利息的计算 。在这类条约中 , 为了确认建造资金操作计划的按约定执行 , 即建造资金定时足额投入并专门操作于该BT项目 , 每笔项目公司的建造资金的进入和划出都需要经由回购方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的配合羁系 。经由建造资金共管账户 , 回购方可以随时相识项目建造资金的存量及操作环境 , 进而掌控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及工程实施进度 。
现在 , 绝大部门投资人都需要融资 , 投资人自有全部投资总额资金的环境少少 。因此 , 作为对投资人融资支出的赔偿 , 回购方会向投资人支付建造期利息 , 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必然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建造期利息的计算要领 , 则是以经回购方和项目公司两方配合确认的建造资金操作计划约定的每笔建造资金实际进入到建造资金共管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各笔建造资金的利息 , 计息期间一般是到回购期开始之前终止 。因此 , 建造资金共管账户可以作为计算建造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
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
回购方经由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步骤 , 确定了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人 , 并与其签订BT条约 , 之后 , 投资人将建立项目公司运作该项目 ,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回购方是与项目公司互助 。但投资人会基于各种原因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 , 股权转让后 , 导致经由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所确定的投资人已经孕育发生了转变 , 有损于回购方的信赖好处 , 也带来了条约连续推行的新危害 。因此 , 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须要举行严格限制 。一般环境下 , 应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出具答应函 , 答应不会转让股权 , 但此种模式缺乏有效约束 , 纵然出现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回购方方亦无可奈何 。最好是将股权转让的克制性划定到场到投资人的义务中 , 并明确其违约责任 。
在实际谈判历程中 , 投资人往往会坚持股权转让的权利 , 敷衍回购方而言 , 应至少坚持在进入回购期后并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 , 投资人不得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 。因为 , 项目竣(交)工验收及格后才进入回购期 , 并且项目公司的缺陷责任期已经竣事 , 在此种环境下回购方的危害已大大减小 。
4、投资人融资保证的问题 。
1、项目公司在项目资产上设立保证 。
项目公司融资时 , 大概会以项目资产作为保证产业 。项目资产领域比力宽泛 , 既包含了一些实体工程 , 也有一些配套的附属设施等 。如以项目资产作为保证产业融资 , 大概会出现如下情形 , 即回购方定时足额的归还回购价款 , 可是项目公司违反了融资贷款条约的约定拖欠银行的贷款 , 在此种环境下银行为维护己方权利会实现保证权 , 回购方回购的资产即是不完全的项目资产了 。因此 , 应严禁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作为融资保证 。
2、关于项目公司以回购方供给的回购保证权益为融资贷款银行设立新的保证问题 。
在签订BT条约时 , 为保证项目公司的权利 , 往往会要求回购方供给回购保证 。比喻在北京某地铁BT工程项目中 , 回购保证的形式 , 是以北京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回购方的保证人 。另外一种形式 , 即是回购方供给某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收益的质押 , 作为回购保证 , 此种情形下该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往往是第三方)须与项目公司签订质押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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