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工程设计变动价款调解
(一)施工中孕育发生工程变动,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动设计文件,举行变动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动,需按基本建造步骤报批后方可施工 。
(二)在工程设计变动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动涉及工程价款调解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解条约价款 。变动条约价款按下列要领举行:
1、条约中已有适用于变动工程的价钱,按条约已有的价钱变动条约价款;
2、条约中只有类似于变动工程的价钱,可以参照类似价钱变动条约价款;
3、条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动工程的价钱,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动价钱,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两方不得告竣一致的,两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行咨询或按条约约定的争议或纠纷管理步骤管理 。
(三)工程设计变动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动工程价款陈诉,则发包人可按照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解条约价款和调解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动涉及工程价款变动陈诉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两方协商确定 。
收到变动工程价款陈诉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动工程价款陈诉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动工程价款陈诉已被确认 。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动价款作为追加(减)条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条约约定管理,条约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两方应依照下列划定与文件协商处置处罚:
(一)国度有关法令、法例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尺度、计价措施等有关划定;
(三)建造项目的条约、增补协议、变动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切合下列划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条约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条约金额的10%,不高于条约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例》(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耗损和非实体性耗损部门应在条约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两方签订条约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负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需在条约中约定抵扣要领,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举行抵扣 。
(四)通常没有签订条约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要领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措施 。条约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举行工程盘点,管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得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别差别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分别在条约中明确 。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条约约定的要领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陈诉 。发包人接到陈诉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供给条件并派人到场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场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到场核实,核实成果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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