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 )


第十二条各管理机谈判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盘问造价员资格、信用记载等信息 。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域或行业变动事情,并连续从事建造工程造价事情的,应持调脱手续、《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管理变动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
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切合的建造工程造价事情 。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 。
第四章 连续领导
第十六条连续领导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常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要领所举行的业务培训、专业领导等 。
第十七条各管理机谈判各专委会卖力当地域或本行业的连续领导课本的体例及组织培训事情 。
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到场连续领导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谈判各专委会可按照需要举行调解 。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谈判各专委会卖力具体实施 。
第二十条《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事情的业绩、连续领导环境、职业品德等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及格或注销《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事情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划定到场连续领导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造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载的;
(六)涂改《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
第六章自律划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度法令、法例,维护国度和社会大众好处,忠于职守,恪守职业品德,自觉抵抗商业行贿 。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能范例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
第二十四条应守旧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五条禁绝许他人以本身的名义执业 。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连时,应当主动回避 。
第二十七条接受连续领导,提高专业技能程度 。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度法令、法例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度有关部门举报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谈判各专委会应按照本措施,制订当地域、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存案 。
第三十条本措施在执行历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实时将意见和提倡反馈中价协,本措施由中价协卖力评释 。
第三十一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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