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三 )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十五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 。 决定预选的 ,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 , 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决定不预选或者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 , 被提名的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 。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 , 其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 。 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 , 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 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 , 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 ,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 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 , 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 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如下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 , 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
第二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选举会场 , 进行直接投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选举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 。 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 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 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 , 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 , 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选票 。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 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 。 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 ,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 , 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领票、投票 。 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 , 确认委托是否有效 , 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 。
第三十一条 投票截止后 , 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销毁未发出的选票 。 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会场 , 并当众开箱 , 公开唱票、计票、监票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确认选票是否有效 , 并将选票封存 , 移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
第三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 选举有效 。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 , 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 , 选举有效 。 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 , 选票无效 , 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 , 选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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