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六 )


第五十一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 , 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第八章 附 则
【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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