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五 )


对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 ,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 , 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 ,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
第四十二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 ,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须经过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 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 , 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罢免未获通过的 , 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
对迁出本村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 , 按自动辞职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 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 , 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 补选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或者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 ,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 。 补选村民委员会一名成员 , 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意见确定 。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 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四十六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和辞职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 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举报 , 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 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伪造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
第五十条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 ,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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