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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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事业,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 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 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领导, 综合协调, 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 听取残疾人的意见, 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残疾人工作 。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支持残疾人事业 。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团结教育残疾人, 为残疾人服务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开展残疾人工作, 动员社会力量, 发展残疾人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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