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二 )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 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 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 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 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 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 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 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 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 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 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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