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城乡医保政策 广州2022城乡医保( 三 )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四)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五)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相关规定 。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相关规定 。
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检查项目30%,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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