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城乡医保政策 广州2022城乡医保( 四 )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40%比例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5%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 。
其他居民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
(二)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
(三)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
(四)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诊就医管理、就诊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
(二)统筹基金向大中专院校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统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大中专院校学生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情况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等依法确定 。
(三)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依法确定 。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机构选定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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