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条约价可以接纳以下要领:
(一)牢固价 。条约总价大概单价在条约约定的危害领域内不能调解 。
(二)可调价 。条约总价大概单价在条约实施期内 , 按照条约约定的措施调解 。
(三)资本加人为 。
第十三条 发承包两方在确定条约价时 , 应当思量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钱厘革对条约价的影响 。
第十四条 修建工程的发承包两方应当按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 , 联合工程款、建造工期和包工包料环境在条约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
第十五条 修建工程发承包两方应当按照条约约定定期大概按照工程进度分段举行工程款结算 。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格 , 应当按照下列划定举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逾期未回复的 ,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回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 , 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大概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告竣协议的 , 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元举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元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审意见 。
发承包两方在条约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
发承包两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元出具的竣工结算审审意见仍有异议的 , 在接到该审审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调解不能的 ,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大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看成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判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 ,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修建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看管检查 。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大概投标报价体例、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判定中 , 有意抬高、压低价钱 , 情节严重的 ,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元在修建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钱大概供给虚假陈诉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结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元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国度结构事情人员在修建工程计价看管管理事情中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由有关结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修建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评释 。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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