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内容( 三 )


3.在符合花都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下 , 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本区有关购房类优惠政策 。
(三)受惠企业人才原则上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70%配售人才住房 。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 。“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 , 具体时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专窗受理日常申报业务 , 实现“常态化受理”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二)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配租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 。初审结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区委人才办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区委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
(三)制定分配方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情况 , 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 , 适时制定分配方案 , 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
(四)分配结果公布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赠送人才住房
(一)申请申报 。获配租人才住房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 , 在我区工作满8年的 , 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申请无偿获赠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初审报区委人才办复核后 , 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出具审核结果 , 并将确认名单汇总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
(二)办理赠与协议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协助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签订赠与协议 。
(三)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本细则 , 获赠的人才住房由申请人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赠与协议等 , 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受理赠与手续转移过户办证 。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四)公布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租赠转换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二)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对提交的人才资格进行初审 , 初审通过后 ,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委人才办进行复核 , 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区委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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