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内容( 四 )


(三)制定分配方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情况 , 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 , 适时制定分配方案 , 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
(四)分配结果公布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分配
区招商部门汇总各招商主体提交的企业申报人员名单 , 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人才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 由实施机构实施分配 。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配租、配售基准价格
配租、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基准租金或基准配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售价 ,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住房权属单位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并结合房源实际确定 , 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基准租金和基准配售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基准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基准配售价格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
租住满一年的承租人 , 到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专窗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 。租住不满一年退租的 , 结清租金后 , 可于合同解除后的6个月内申请租金补贴返还 。
第十七条人才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 , 收取的人才住房租金按规定程序缴入区级财政 。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应包含住房租赁费、管理运营经费等费用 。
第十八条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我区人才住房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 ,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 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 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 , 原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变动情况向实施机构书面反馈 。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 , 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 租赁时间连续计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 , 办理退租手续 。
第二十条 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的人才和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 , 每年12月份对承租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 , 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配售型人才住房执行实名制要求且仅限购买一套 ,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证书上作出产权交易限制注记 。5年期满后 , 产权交易限制自动解除 。权属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 , 一经发现 , 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资格 。已出售的人才住房 , 可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实施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或回购人才住房 , 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 ,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已出租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实施机构依法追缴其所享受租金补贴 , 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将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 如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 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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