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四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 按时支付租金 。
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其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中代为扣缴租金 , 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 ,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 视同放弃申请资格 ,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拒绝缴纳租赁保证金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政府在各乡镇(不含云集镇)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取 ,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租金收入的20%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及大中修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三十四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本乡镇调换的 , 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跨乡镇调换的 , 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 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 , 退租时不予补偿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及其小区(楼栋)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主动参与并积极协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 , 自觉遵守租住服务管理章程和规定 , 及时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用 , 维护租住房屋各种设施设备和社会秩序 , 确保租住房屋住用安全 。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 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 , 应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清退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解除租赁合同 ,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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