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累计欠租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第四十条 承租人应按照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复核的要求 , 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材料 , 配合审核工作 。
经审核 , 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 , 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 租金相应进行调整 。
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应在6个月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 ,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监察局或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
县监察局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 , 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申请人及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 ,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给予警告 ,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 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 逾期不退回的 ,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衡南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政办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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