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精神 , 结合我县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 , 可以由政府投资 , 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 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物价、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 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城镇户籍2年( 含)以上 , 且在当地工作或生活;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至100%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
(二)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 ,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 且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家庭成员在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非本地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在我县工作1年以上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第十条 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其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适当调整 , 优先保障工业园区和本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 。分配方案、分配对象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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