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 二 )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四)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五)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养犬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电子标识牌;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
养犬登记证、电子标识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标识 。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
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踪的;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或者重点管理区外饲养的 。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期满未按照规定签注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