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登记造册 。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能确定犬主的,应当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
第三十二条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的组织、团体开展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
(四)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
(五)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六)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罚款 。
(七)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 。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
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三)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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