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处置 。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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