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四 )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要求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
(二)关于修订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背景
2021年8月我省出台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待遇保障、经办管理监督等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2022年3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 。目前我市已按要求贯彻实施省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现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政策内容已不再实施 。
为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拟将原在《市生育保险办法》表述且须继续实施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平移整合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文件,同时明确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政策,制订《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同步废除《市生育保险办法》 。
二、主要修订内容
《通知》一是将现行我市政策文件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起点、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等政策平移进来,确保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二是对标《国家待遇清单》《省待遇清单》《省生育保险规定》《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 。
(一)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拟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 。与现行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 。
(二)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 。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8% 。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8,6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300×12=3,600)提高5,0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1,5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高7,900元 。
(三)微调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 。参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将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避免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低于普通门诊待遇 。
(四)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一是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将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 。二是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我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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