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东莞日报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9年12月28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建议(请署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电话:0769-22836145
联系人:王嘉雯、肖博雅
传真:0769-22836190
电子邮箱:dg22836133@sina.com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4楼435室,邮编:523888 。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海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外出监督管理和流浪犬只收治管理,负责查处养犬干扰他人生活以及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等养犬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村、居委会协助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村(居)民的举报、投诉,对本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职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
第九条 【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
第十条 【养犬登记条件】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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