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树怎么保护( 二 )


栽培型茶树可以由所有人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
古茶树树龄认定,根据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认定 。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有推荐性标准的,依照推荐性标准认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基因库和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的,可以使用市、县(区)古茶树资源数据库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长状况预警机制 。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安全护栏、隔离带、电子监控系统、排灌防洪系统等设施,组织开展检查,救治生长异常古茶树,必要时可抢救性移植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采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等措施,保护改善古茶树生态环境 。

古茶树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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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 , 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 , 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
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 ,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用于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古茶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 。
(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 , 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古茶树保护标识由市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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