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树怎么保护( 三 )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在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茶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 , 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茶园园区环境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三章 古茶树利用第十七条 古茶树利用应当尊重古茶树所有者的意愿,维护古茶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其它资料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 。第四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基因保存、文化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基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保护的宣传,加强古茶树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财政、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古茶树保护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古茶树保护经费,用于古茶树的普查、保护、管理、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名录 , 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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