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受访专家指出,在中国信通院不存储相关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 不管其是否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者,都不用承担删除个人信息的义务 。
程啸指出,这属于个人信息共享的一种方式 。程啸认为,中国信通院虽然没有存储个人信息,但是不等于其没有使用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是行程卡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是由中国信通院决定,那中国信通院就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者,要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具体来说,作为处理者,有停止使用和删掉个人信息的义务 。
运营商是行程卡涉及的另一大主体 。程啸认为,在行程卡即将下架的情况下,运营商应当删除此前因防疫目的而收集的个人信息 。这里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区分:情况一,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时,运营商依法可以不经用户同意就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二,具有合法性基础可以继续处理其他个人信息 。对于前一种情况,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时 , 运营商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来处理相关的个人信息了,其应当停止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主动予以删除 。
中国信通院数安智库专家、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如果中国信通院只是调用展示 , 并不存储和用作其他用途,那其实不构成信息处理者,相当于是受用户委托调用用户的运营商的数据来展示给用户,不需要承担删除的责任 。但如果做了留存以及其他非展示功能的处理,那就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承担删除个人信息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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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平台该如何处理?
虽然知情人士称,行程卡不存储个人信息 。但其他在疫情特殊时期产生的,且类似于行程卡的平台,未来应当如何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程啸指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是由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删除 。所谓主动删除的意思是指 , 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明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删除义务的承诺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向财经E法分析了删除情况下存在的一些争议情况 。
其一,这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的例外情况?他认为 , 目前,法律法规对这类数据的保存未提出时限要求,这与网络活动日志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适用例外情况 。
其二,涉及防疫的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其合法性基础本来就不是个人同意(虽然在流程上确实设计了个人同意的界面),而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因此有特殊性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显然没有再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 。左晓栋表示,不能以“将来可能有用”为由留存公民个人数据,除非法律对此类数据有明确要求 。
那是否可以脱敏后使用这些信息?左晓栋表示,“严格而言,匿名化后可以使用,因为不再属于个人信息 。”但左晓栋认为,很多人现在自以为的脱敏技术并不能实现“匿名化”,只是“去标识化”而已 。所以,除非经过严格论证,否则试图对行程卡数据“匿名化处理”后再使用,并不现实 。
虽然法律有明确要求,但个人信息是否真的被删除,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
熊定中以其代理过的删除权相关的案子为例指出,一般只能相信已经被判令删除的个人信息主体已经删除,要真的做到落地监督执行,可能只能依托于直接监管机构,比如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或者有权的公益组织进行监督,例如消协或者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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