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福建茶叶协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福建省茶叶协会:北京分会,山东分会 , 上海分会,广州分会
###其它资料参考###参加对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的茶艺教学(培训)工作者,茶文化传播者等 。报名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评茶员及中级茶艺师以上资格,从事茶业工作至少5年以上 。要求品行端正、气质良好、普通话标准 。
###其它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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