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总体要求
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对于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帮助家长解决课后托管需求,缓解中小学生课后看管难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各园区、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
(二)坚持自愿选择,健全工作机制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课后服务机构 。
(三)坚持公益普惠,量力而行开展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三、主要事项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00止,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二)服务对象
【东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
(三)服务模式
由各中小学校在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指导下,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1.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含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直接管理;
2.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第三方社会机构采购服务,学校负责统筹和监督;
3.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4.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
(四)服务内容
1.在校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办B级以上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午餐服务 。学校没有条件开设食堂但学生、家长强烈要求的,也可以在家委会或学生家长代表充分参与下,选择有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集体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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