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六 )


(1)未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或者允许无产地或来源证明、合格证明且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
(2)未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入场销售者档案的 。
(3)未按规定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
(4)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或者允许未签订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的 。
(5)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每天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的 。
(6)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销售凭证样式供入场销售者使用的 。
第五十条:【查验检查等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1)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 。
(2)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
(3)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 。
(4)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的 。
(5)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销售信息的 。
(6)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的 。
第五十一条:【质量安全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 。
(2)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 。
(3)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
(4)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 。
(5)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
第五十二条:【质量安全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1)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2)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3)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4)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
第五十三条:【添加剂及包装材料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或者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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