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八 )


第六十一条:【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惩罚性赔偿】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其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刑事责任】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7、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
二、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
1、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等活动,以及新型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2、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各种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粉碎、清洗、、分级、包装等加工步骤,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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