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绍兴越城区东湖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二 )


被征收人抽签确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建筑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
(五)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1.适用对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含不符合房改政策采取换房续租或采取证据保全安置的被征收人) 。
2.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书面申请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 。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截止日起六个月内;房屋被征收人确需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相应补助将予以取消 。
3.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
【2022绍兴越城区东湖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一)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10%予以补助;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5%予以补助 。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外的购房金额为准)的10%或5%补助 。
(二)一次性补助12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则按照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
4.使用办法
(一)《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签发
1、《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由区房征办统一制作(一式两份),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签发 。
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上签具确认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发放给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一份存档 。
(二)《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使用
1、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及《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相应额度的购房结算金额确认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按购房款支付节点提交征收实施单位 。
2、房屋被征收人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置新建商品房,购房证明使用金额不得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商品房销售金额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超出部分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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